【粉丝提问】
我公司2016年度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发生亏损50万,2017年度因无法正确计算成本,税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所得税管理。那我公司2016年发生的亏损能否在2017年度进行弥补?
【专家答疑】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规定,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关于b类申报表填报说明,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进行弥补,且弥补亏损年度应连续进行计算。因此,贵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亏损额不得在2017年度进行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