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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公司注册所在地执行?

2024/2/7 11:55:47发布26次查看
很多企业因为业务的发展会在多个城市建立分公司或者办事处,自然也会从总公司派人去到分公司开展工作。
那么问题来了:和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时候是工作地负责还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负责呢?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1日,李某与重庆某精瑞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之后被派往该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
2014年6月20日,精瑞公司与李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在经济补偿的标准方面没有达成一致。
李某认为,自己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的月平均工资为14967元,要求公司支付他相当于3个半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52384.5元。
精瑞公司认为,公司的注册地在重庆市,应以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89元为标准,不应超过该标准的3倍。
对此,李某认为自己的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应以北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23元为标准,没有超过3倍。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公司注册地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李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并且劳动合同并没有对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按照北京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23元的标准,李某的月工资并未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523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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